“第三条,官员以及地主乡绅,所需要缴纳的赋税,依据其收入的多少来决定。”
“第四条,秋天收税时,专门设置机构提供百姓告士绅的状。如果证实某士绅充当状师或中间人,从中与官府勾结,欺压庶民,一并列入‘不法士绅’名单。”
“第五条,凡是有功名官绅包揽钱粮而有拖欠的,以及带头抗粮的,不论多少,一律革去功名,从此纳入‘不法官绅’名单。
“注释:‘不法官绅’直系子孙后代不得参加科举。且包揽拖欠到多少贯以上的,以贪赃枉法罪论处,还要追赃其拖欠和根据拖欠时间产生的息率,都要照纳不误。”
......
实施细则就不一一罗列了。
另外,在陈永华的要求下,实施细则对佃户和田主的关系进行了规范,比如对官绅送什么万民伞之类的,要求保留地方官的行为也进行禁止。
除此之外,还禁止农民卖身与地主成为世仆“庄奴”,严禁地主逼迫农民负担苦役,严禁地主虐待农民,强迫地主改善佃农待遇秋收送肉酒,给贫农送家畜,改订租佃合约灾年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实施细则还要求通过清丈土地以及契约,挖出官绅隐匿的土地,并剥夺部分大地主以及官员的不法产业分给农民,或者承认农民在战乱中私自抢占的土地。
而且,在涉及土地纠纷的诉讼中,《官绅一体化纳粮当差实施细则》往往倾向于百姓一方,确保耕者有其田,帮助百姓自立,进一步分化官绅的势力。
看着这已经被制订出来的细则,陈永华等人也是松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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