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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丑国的法律 (3 / 4)

作者:焰火璀璨 最后更新:2022/5/20 18:10:39
        b方说普通的证人自己没有引起犯罪怀疑,警察完全可以自己对他进行询问。收集一些证据,除了搜查和要求特别的文件,警察也不受太大的限制。

        但是,很多侦查手段涉及公民权利,尤其是权,警察不能自己做主,必须经过法官的批准才可以采取行动。

        b方说搜查,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很早就提到搜查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警察必须和检察院联系,帮他申请法官的搜查的批准,宪法规定公民有不受到不合理的搜查的权利。

        不合理搜查取得到的证据是不作数的,例如,辛普森杀妻案,确实是他杀人了,全美国都知道,但警方取得的证据被辩方的梦幻律师团发现没有取得搜查令,所以证据作废。

        当然,这个‘不合理的搜查’b较有法律上的弹X,完全看你的律师团够不够牛b了。

        b如窃听,窃听在我们法律上认为是影响公民权利最大的一种侦察手段,一个公民不知道政府官员在窃听他的对话,这对他的权一种非常大的影响。

        窃听的条件简单地说就是别的侦察手段无效的情况下,有很多证据证明在那个地方或者那个电话很可能有和犯罪有关系的对话,同时只有在b较重要的罪名存在的时候才能使用窃听。

        最後检察官如果觉得条件都符合,还要得到美国司法部总部的批准,才可以申请法官的批准,得到法官的批准之後才可以进行窃听。

        其他包括调取银行账户等等……警方收到的监督制约非常的大。

        换到本书,只要肖恩Ga0定地方检察官,那基本警方就拿肖恩一点办法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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