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对于大秦的未来并没有什么好处。
所以,吏部虽然依旧可以存在,甚至成为考核一个官员是否能够达到标准的部门,但他绝对不能够掌握随意任命官员的权利。
在陈珂看来,即便是真的要将地方某些官员的任命权利下放,也不能够下放到吏部,而是要下放到上级部门。
例如县级别的任命,就只需要报奏中央就可以。
县级别的任命可以由「郡」级别的高官们商讨,至少要由「郡」级所有官员商讨之后,才能够选择出。
而郡以上的人选,就必须是要经过州、中央的连续同意,且不能够和县一样,直接出一个人。
必须是有五个及以上的人选上奏。
而州级别的官员任命,则是必须是经过朝廷的任命,甚至州连提名权都没有。
这样子的一个权利架构和人员构成,也是后世中的一个基本构成。
而事实证明,这样子虽然也有弊端,但仍旧是最好的一个选择,至少优点是大于缺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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